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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原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公开
2017-08-22 14:53:00  来源: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包括:
  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经过检察院的批准。
  三是公诉权。除了自诉案件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起诉权。
   四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监督的权力。
  五是刑事审判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及错误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
  六是刑罚执行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七是民事诉讼监督权。是对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
   
八是行政诉讼监督权。是对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

 九是司法解释权。这一权力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共设置13个科室(局),具体情况如下:

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公诉科、侦察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预防科、案管科、警务科、武墩检察室。

2016年末在职人员62人,离退休人员30人,其他长聘辅助人员23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抓手,积极适应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新常态,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全年贪污贿赂类案件受理数1417人,立案数1114人,侦查终结数78人;渎职侵权类案件受理数45人,立案数45人,侦查终结数24人;审查逮捕受理数142196人,审结数141195人,其中:批准逮捕数105137人;审查起诉受理数364576人,审结数317459人,其中:起诉数305440人;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数12件;控告检举受理数34件,审查处理数34件;申诉案件受理数31件,审查处理数32件。

第二部分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3951.93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690.23万元,增长21.16%。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支出。其中:

(一)收入总计1885.3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839.88万元,为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209.03万元,增长12.82%。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拨款。

6.其他收入45.47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清浦区人民检察院取得的罚没收入。与上年相比减少285.06万元,减少86.24 %。主要原因是罚没款减少。

8.年初结转和结余626.63万元,主要为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

(二)支出总计2066.59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2066.5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435.77万元,增长26.72%。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支出。

2.年末结转和结余445.39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主要为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政法专项经费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885.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39.88万元,占97.59%;其他收入45.47万元,占2.4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2066.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23.95万元,占88.26%;项目支出242.64万元,占11.7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906.47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1357.09万元,增长53.23%。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拨款支出。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   2066.5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791.9万元,增长62.12%。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支出。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1629.29万元,支出决算为2066.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6.8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支出。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176.29万元,支出决算为1530.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0.1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体制改革支出。

2.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53万元,支出决算为536.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8.3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体制改革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23.9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483.5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6.24万元、津贴补贴486.1万元、奖金198.8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6.5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93.39万元、职业年金缴纳37.3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8.2万元、离休费8.09万元、退休费179.89万元、抚恤金2.04万元、住房公积金97.38万元、提租补贴23.23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22万元

(二)公用经费340.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3.98万元、水费0.99万元、电费6.59万元、邮电费19.86万元、物业管理费16.66万元、差旅费1.29万元、维修(护)费84.02万元、会议费0.54万元、培训费0.22万元、公务接待费10.05万元、专用材料费15.23万元、被装购置费2.04万元、劳务费8.33万元、委托业务费73.05万元、工会经费18.09万元、福利费5.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1.6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5.9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9.26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66.5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791.9万元,增长62.12%。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支出。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29.29万元,支出决算为2066.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6.8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23.9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483.5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6.24万元、津贴补贴486.1万元、奖金198.8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6.5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93.39万元、职业年金缴纳37.3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8.2万元、离休费8.09万元、退休费179.89万元、抚恤金2.04万元、住房公积金97.38万元、提租补贴23.23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22万元

(二)公用经费340.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3.98万元、水费0.99万元、电费6.59万元、邮电费19.86万元、物业管理费16.66万元、差旅费1.29万元、维修(护)费84.02万元、会议费0.54万元、培训费0.22万元、公务接待费10.05万元、专用材料费15.23万元、被装购置费2.04万元、劳务费8.33万元、委托业务费73.05万元、工会经费18.09万元、福利费5.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1.6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5.9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9.26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7.8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3.98%;公务接待费支出10.0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36.02%。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7.85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7.85万元,完成预算的61.97%,比上年决算减少18.98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务车改革车辆减少;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务车改革车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

3.公务接待费10.05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0.05万元,完成预算的39.38%,比上年决算减少6.13万元,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检察系统及上级机关检查调研等,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41批次,1692人次。主要为接待检察系统及上级机关检查调研。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0.54万元,完成预算的8.57%,比上年决算减少  5.46万元,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八项规定。2016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   2个,参加会议36人次。主要为召开业务条线会议。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8.39万元,完成预算的88.78%,比上年决算减少4.52万元,主要原因为检察系统培训费用由省院承担;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检察系统培训费用由省院承担。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27个,组织培训372人次。主要为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清浦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0.36万元,比2015年增加48.67万元,增长16.69 %。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6.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7.1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9.2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0;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各部门应对“公开05表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中所列示的支出功能项级科目,并对照《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4266号)支出科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十七、“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各部门应根据公开决算表中对应的经费情况进行名词解释,对未涉及的名词可以删除)


C:\fakepath\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XLS

  编辑:董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