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廉政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下)
2018-04-23 14:56: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平政爱民 以义为利“平政爱民”的施政纲领与当代廉政建设

  《荀子王制》中说:“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平政爱民”是先秦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平政”即为政者要有公正无私之心,处事公平公道,为民伸张正义﹔“爱民”就是要有爱民之心,关心民瘼,心系民生。《大学》提出的施政纲领可谓“平政爱民”思想的集中体现。

  《大学》认为,“平政”首先体现在为政者自身要做到“正心”,使自己怀有一颗公正无私之心。“身有所忿懥,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一个人如果心里有愤怒、恐惧、偏好、顾虑,他就不能完全做到公平公正。“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如果为政者心态不正甚至心术不正,是什么事情也做不好的。“有国者不可以不慎,辟则为天下僇矣。”为政者不可以不小心谨慎,心有偏私就会被天下人唾弃。为政者只有将自己的心摆正了,才能够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为政才不会出现偏差,才会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戴,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次,“平政”还体现在选拔官吏时唯贤是举。儒家认为考核一个人是否为“贤”的首要标准是看其是否有“德”。《大学》引《尚书?秦誓》,区分了可用之人和不可用之人:“若有一个臣,断断兮无他技,其心休休焉,其如有容焉。人之有技,若己有之﹔人之彦圣,其心好之……尚亦有利哉。人之有技,媢嫉以恶之﹔人之彦圣,而违之俾不通……亦曰殆哉!”用人要用诚实厚道、心胸宽广、不嫉贤妒能的人,正是这样的人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长远的利益。反之,如果重用心胸狭窄,有才无德之人,这对国家和人民来说真的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此谓唯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所以,一个好的为政者一定要亲贤臣,远小人。

  为政者在做到“平政”的同时,还要做到“爱民”。历代封建统治者只要不是太过昏庸,不管其出发点是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以维护其统治,还是为了使人民低首下心便于役使,都会考虑到利民、顺民的问题。“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人民喜欢的,为政者就要努力去做到﹔人民厌恶的,为政者就要尽力去避免。“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为政者深得民心就可江山稳固,不得民心其统治就会危在旦夕,因此为政者应始终坚持“爱民”的原则。

  《大学》“平政爱民”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然有着巨大的启迪作用。

  首先,开展廉政建设应从领导干部自身抓起,先正其心,使为政者树立大公无私、克己奉公的公私观,时时处处都把公平公正放在首位,不为人情所扰、不为关系所缚、不为压力所控、不为利益所惑,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其次,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在工作中要把好选人用人关,以至公的无私之心和严明的组织纪律保证人才选拔上的清正廉洁。在选拔干部时应当以德为先,在干部的任用上对有德有才的人一定要重用,对有德无才的人可以培养使用,对有才无德、无德无才之人是坚决不能委以重任的,重用无德之人就是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埋下祸根。

  最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应是密切为政者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政者应做到为民所好,去民所恶。各级官员要在工作中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热点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广大人民群众最厌恶的是腐败,最反感的是政府反腐不力,所以为政者要切实做到“爱民”,就应坚决抵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在维护人民利益的同时,顺应民意将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到底。

  “以义为利”的价值取向与当代廉政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推行廉政建设,尤其要谨慎处理“义”与“利”的关系。事实说明,不能正确处理利益和道义的关系,不能有效抵制利益的诱惑,是当前干部腐化堕落的重要原因。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温《大学》中“以义为利”的精神,是具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的。

  《大学》中“以义为利”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是“德本财末”。“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为政者只要德行到家,就会有民众的跟随,进而土地、财富都会拥有,国家也会日益强盛,所以说德是根本,财是枝叶,为官者切不可将本末倒置,否则人民也会上行下效,不择手段地争名夺利。“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为官者好仁,老百姓就能做到好义,那么要办的事情就能够得到善终,国家也就能拥有更多的财物。

  二是不“以身发财”。“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大学》中把“义”与“利”放在适当的位置上,并没有偏废其一,在一定意义上力求做到“义”与“利”的统一。财富并非是不可取的,有仁有义的人借着财富来完善自己﹔应该唾弃的是,不仁不义的人搭上性命去发财致富。

  三是不与民争利。“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为官者聚敛钱财,就会失掉民心﹔让利于民,才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于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具备马匹车辆的士大夫之家,就不该再去计较那些养鸡养猪的小利﹔能够凿冰丧祭的卿大夫家,就不该再去养牛养羊牟利﹔拥有百辆兵车的诸侯之家,就不该畜养那些只顾聚敛钱财的家臣,与其有这种家臣,还不如有那种盗窃府库的家臣。

  以上三点都是说为政者要坚持“以义为利”的道德观念,不能见利忘义。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是为政清廉的重要保证,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当前廉政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方面,《大学》“以义为利”的价值取向可以给我们以启示。

  首先,为政者在“德”与“财”的关系上,要做到“德本财末”。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把一己私利放在首位,是为政者最大的“德”。为政者应鼓励和引导每一位公民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每一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增加了,人民生活都富裕了,社会也就安定了,国家也就繁荣昌盛了,这样为政者也就实现了自己最大的“利”。所以,对于为政者来说,“德本财末”才是正途,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去贪污腐败,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其次,为政者在“身”与“财”的关系上,要做到不去“以身发财”。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合情合法地去追求利润、效益的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但为政者对于“利”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不苟取,不妄得,不受不义之财,不去以身发财。贪官就是“以身发财”的最好例证,其个人完全沦为了金钱的奴仆,置党纪国法、礼义廉耻于不顾,疯狂地索贿受贿,最终结果就是锒铛入狱,葬送了自己的一生。

  最后,为政者在“民”与“财”之间,要做到“让利于民”。为政者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的财富也是属于人民的。如果为政者对应该让出的利益坚持不让,那就是以权谋私侵占人民的合法利益,就是背叛人民有违党性的腐败行为。为政者与民争利,必然会失去执政之基,为政者让利于民,不仅仅是政府和民众的利益分配问题,更是关乎国家政治的清明,政权的稳固,所以政府应注重将收入分配机制向居民倾斜,调整财政支出的方向,采取一系列政策让利于民。(唐明贵 周燕燕)

 

 

 

  编辑:董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