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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兼职“跑腿”小伙竟成毒贩 海安市检察官: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2022-07-29 09:44:00  来源: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我原本就是想找个兼职做做的,没想触犯法律……”看守所那头的小伙子惭愧地低下来头。7月14日,经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安法院以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20岁的四川北川羌芜县人焦某是一位大专在读的大学生,因为疫情,学校早早放了假,之前打工的奶茶店也关闭了,急于找一份兼职的焦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易某和谢某,于是便开始帮他们跑腿。2021年12月9日,焦某接到了第一个任务,只需要按照谢某的电话指示,去成都某路某公寓的一棵树下拿一个“烟盒”,并将“烟盒”带回去,之后会有客户和焦某联系来买“烟盒”里的东西,焦某按照易某、谢某定的价格范围报价、收款,然后按照客户的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的地点即可,这样一次跑腿便完成了,可以拿60元左右的跑腿费。

  当天焦某把“烟盒”拿回住的酒店之后,打开“烟盒”,发现里面是用小方形塑料袋装的“豆腐干”,也就是K粉,有十几袋的样子。焦某瞬间懵了,因为他知道“豆腐干”是毒品,而贩卖毒品是构成犯罪的,但是转念又一想,他自己只是个跑腿的,拿了点跑腿费,应该问题不大,焦某一边自我安慰着,一边铤而走险完成了第一次送货。

  带着这样的侥幸心理,焦某越陷越深,逐渐成了易某、谢某的得力干将,在成都一圈也小有名气,源源不断的“客户”自己找上了门。

  直到2022年1月18日,焦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才结束了这疯狂的一个多月。

  经鉴定,焦某贩卖的粉末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

  检察官说法:焦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毒品不仅会摧残我们的身体,更会让人堕入犯罪的深渊,禁毒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一群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效解决毒品问题,要依靠你我共同参与,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愿大家都有一个璀璨人生。

  编辑:董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