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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操作指南
2018-06-21 14:12:00  来源:

   ——深刻认识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中央深改组充分肯定试点工作成效,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不仅对于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国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开好局、起好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

  ——充分运用试点成果,强化学习培训

  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初步摸索了公益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最高检民行厅和13个试点省级检察院要科学评估试点成效,对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提炼、完善规范,在面上推广。

  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进行统一的全员培训,不仅要学好法律,还要认真学习高检院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

  不仅要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地区有益经验,而且要了解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逐步摸排案件线索,从一开始就避免走弯路。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切实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要参照高检院民行厅组织编写的办案指南,多办案、办好案,充分彰显公益诉讼制度价值。

  准确把握法律确定的案件范围,特别是要继续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完善各业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信息移送工作,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用好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规范诉前检察建议制发程序和内容,跟踪监督落实。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要注意与诉讼请求相衔接。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探索采取公告方式履行诉前程序,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

  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没有切实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该起诉的坚决起诉。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省级院要规范起诉案件审批程序和标准,严格撤诉条件,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加强与环保、食药监、国土等行政机关沟通,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争取支持配合。

  各省级检察院特别是原非试点省级院要健全与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调查配合等配套制度机制。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