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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原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公开
2017-08-22 14:59:00  来源: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院内设机构11个。

    职务犯罪侦查局职能。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职务犯罪预防科职能。在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部门和单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方法、措施和手段,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国家工作人员防范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

  刑事检察局职能。承担刑事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以及其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执行监督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科职能。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行政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控告申诉科职能。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承办控告、申诉案件,提供司法救助。

案件监督管理中心职能。承担对各类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程序性监督管理、案件实体评查以及办案业务窗口等职能。

纪检监察室职能。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检务督察、人民监督员工作等职能。

办公室职能。负责机要、档案、技术、行装、财务等工作,以及承担事务性保障工作职能。

法警大队职能。负责本院办公大楼安全保卫工作。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执行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政治处,承担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文字、党务、工会、检察委员会事务等职能。

派驻新区检察室,承担协助查办职务犯罪,刑事、民行检察监督以及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等职能。

2016年末在职人员63人,离退休人员19人,其他长聘辅助人员27人,遗属人员1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度我院不折不扣完成年初制定工作目标,贪污贿赂类案件受理数1922人,立案数66人,侦查终结数66人;渎职侵权类案件受理数510人,立案数57人,侦查终结数34人;审查逮捕受理数130170人,审结数130168人,其中:批准逮捕数97122人;审查起诉受理数423704人,审结数392553人,其中:起诉数373526人;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数47件;控告检举受理数23件,审查处理数24件;申诉案件受理数141件,审查处理数141件。

 

第二部分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4659.21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 1143.92  万元,增长32.54%。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2016年下半年划为省财政拨款收支。其中:

(一)收入总计2270.9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1246.97  万元,为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减少711.21万元,减少36.32%。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收入作其他收入未包括在内。

2.其他收入1024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取得的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收入。与上年相比增加102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收入作其他收入。

3.年初结转和结余621.90万元,主要为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总计2388.24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82.66万元,主要用于发放2015年度考核兑现奖。

2.公共安全(类)支出2085.03万元,主要用于正常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和基础设施等。与上年相比增加527.92万元,增长33.90%。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2016下半年省财政拨款支出。

3.年末结转和结余504.63万元,为本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2270.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46.97万元,占54.90%;其他收入1024万元,占45.1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2388.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88.24万元,占100%;项目支出 0 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664.75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减少850.54万元,减少31.92%。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   1417.7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59.37%。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39.33万元,减少8.95%。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1997.31万元,支出决算为1417.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98%。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1.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为182.66万元,支出决算为182.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二)公共安全(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138.81万元,支出决算为759.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6.6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

2.检察(款)侦查监督(项)。年初预算为90.5万元,支出决算为80.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8.8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

3.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年初预算为350万元,支出决算为333.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3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

4.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8万元,支出决算为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2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

(三)住房保障支出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95.12万元,支出决算为61.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4.2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17.7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840.5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33.47万元、津贴补贴193.13万元、奖金203.1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6.58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39.72万元、离休费5.28万元、退休费55.82万元、生活补助0.71万元、救济费2.58万、医疗费3.81万元、住房公积金61.0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2万元。

(二)公用经费577.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74万元、印刷费 0.17万元、水费0.7万元、电费13.39万元、邮电费3.61万元、物业管理费23.32万元、差旅费2.17万元、维修(护)费20.88万元、租赁费1.24万元、会议费0.37万元、培训费0.05万元、公务接待费3.33万元、劳务费1.8万元、工会经费12.7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2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0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9.6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36.84万元、对事业单位补贴300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17.78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39.33万元,减少8.95%。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997.31万元,支出决算为1417.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98%。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括在内。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17.7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840.5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33.47万元、津贴补贴193.13万元、奖金203.1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6.58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39.72万元、离休费5.28万元、退休费55.82万元、生活补助0.71万元、救济费2.58万、医疗费3.81万元、住房公积金61.0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2万元。

(二)公用经费577.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74万元、印刷费 0.17万元、水费0.7万元、电费13.39万元、邮电费3.61万元、物业管理费23.32万元、差旅费2.17万元、维修(护)费20.88万元、租赁费1.24万元、会议费0.37万元、培训费0.05万元、公务接待费3.33万元、劳务费1.8万元、工会经费12.7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2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0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9.6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36.84万元、对事业单位补贴300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2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24%;公务接待费支出3.3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2.7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 万元,完成预算的 0%,比上年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26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比上年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 0.26 万元,完成预算的1%,比上年决算减少27.76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含在内;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省财政拨款试点支出未包含在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日常维护费、维修费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7辆。

3.公务接待费3.33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比上年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33万元,完成预算的13.32%,比上年决算减少13.51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含在内;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含在内。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交流学习单位等,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2批次,123人次。主要为接待交流学习单位等。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0.37万元,完成预算的30.83%,比上年决算减少0.54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含在内;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省财政试点拨款支出未包含在内。2016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7个,参加会议60人次。主要为召开业务交流公议等 。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0.05万元,完成预算的5%,比上年决算减少38.11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务车改革及2016年省财政试点支出未包含在内;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车改革及2016年省财政试点支出未包含在内。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50个,组织培训2600人次。主要为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577.27万元,比2015年增加105.2万元,增长22.28 %。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2016年下半年划为省财政拨款收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3.2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5.8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68.7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6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各部门应对“公开05表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中所列示的支出功能项级科目,并对照《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4266号)支出科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十七、“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各部门应根据公开决算表中对应的经费情况进行名词解释,对未涉及的名词可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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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董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