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清检民公告〔2024〕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以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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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7—83189351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