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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检察机关新媒体管理办法
2019-09-23 16:15:00  来源:淮安市检察院

  第一条为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规范淮安市检察机关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充分发挥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在新浪网、腾讯网等网络平台开通的公众服务账号,包括官方微博、微信、今日头条客户端、抖音等,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进行沟通交流的信息平台。

  第三条新媒体管理及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围绕检察机关司法理念、工作职能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第四条市院政治部是市院官方新媒体账号的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市院新媒体发布信息的日常管理,并对全市检察机关的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监管。

  各基层院应明确本院官方新媒体账号的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新媒体的运营维护。

  第五条在官方新媒体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涉密信息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新媒体平台上涉及举报等保密事项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防止网上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在官方新媒体上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检察职能宣传、重要事项公布、工作动态、重大案件信息、典型案例发布;

  2.检察工作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信息发布;

  3.经院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其他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七条官方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实行分工负责制,各部门(科室)分别负责所属工作范围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提供应公开的信息资料。

  全市两级院各部门(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1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八条全市两级院各部门(科室)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发布信息应内容简洁、文字表达清晰,尽量做到图文并茂。

  第九条信息发布应遵守以下程序:

  1.在官方新媒体发布信息,由各部门(科室)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敏感案件的发布应向上级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取得同意;涉检舆情处置等问题的发布应当通过本院主管部门向上级院主管部门汇报,并层报上级院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2.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送所在院新媒体主管部门,由专人统一操作发布。

  3.各院微信、微博、今日头条每周发布不少于5条,其中原创内容不少于3条。

  第九条新媒体留言的回复工作由所在院主管部门总牵头,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回复应真诚平等,不发表与检察机关身份不符的言论。

  第十条新媒体的回复应遵守以下程序:

  1.评论、政策(法律)咨询、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在当日提出回复或解答文本,并报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新媒体主管部门答复;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答复的,应于当日给出正在研究办理的回复交新媒体主管部门答复,并在办结时将回复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新媒体主管部门答复。

  2.新媒体平台上涉及检察机关的举报、信访事项,由控申部门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回复文本并报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作出答复。

  3.新媒体平台上涉及投诉的,由检务督察部门处理,涉及意见建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处理,上述部门均应及时作出回复或解答,并在当日报各自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新媒体主管部门进行答复;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答复的,应在当日给出研究办理的回复,并在办结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新媒体主管部门进行答复。

  ……

  第十一条官方新媒体账号登陆密码应由检察干警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

  第十二条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在官方新媒体上发布信息或更改官方账号资料。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官方新媒体账号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1.危害检察机关安全、泄漏检察机关秘密的;

  2.损害检察机关荣誉、利益、形象的;

  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5.散布虚假的产品促销活动等宣传信息的。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各院、各部门新开设官方新媒体账号前须向市院政治部报告,并在开通一周内将账号信息向市院政治部报备。因机构合并等原因导致新媒体账号无法继续运营的,须在一周内向市院政治部报告,并在两个月内及时将账号注销。

  第十六条两级院干警以检察人员身份开设的新媒体账号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向本院新媒体主管部门报告,在开通一周内将账号信息向市院政治部报备。发布信息内容须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检发政字〔2014〕24号《淮安市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