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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主动为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官:配合犯罪也是犯罪
2020-03-25 14:3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郑某甲、李某二人在明知郑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内地银行办理POS机后邮寄到澳门,用于为澳门的内地游客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情况下,仍为郑某乙提供联络、银行POS机的邮寄、POS机维护运营等方面的帮助,并从中谋取利益。2016年底,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得知上述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郑某甲、李某二人的帮助,使用自己的身份帮助郑某乙办理银行POS机,并交于郑某乙使用。

  2017年4月,警方在办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2017年6月至9月间,经警方通知到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官审查查明,截止案发期间,郑某乙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其中,使用犯罪嫌疑人黄某名义办理的银行POS机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为1445万余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30000元,犯罪嫌疑人黄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1300元。

  检察官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犯罪嫌疑人郑某甲、李某二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黄某情节严重。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最终,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嫌疑人黄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消费者利用POS机刷卡消费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加上现在的信用卡使用门槛低,商家POS机申请也很方便。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持有POS机和信用卡的商家和市民应自律,不正当使用这些工具构成犯罪,而且极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诈骗,自己最终也将成为受害者。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