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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公司进行违法工作被判刑 徐州云龙检察官:找工作时需谨慎辨别
2020-02-24 10:2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祁某入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工作期间,祁某根据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安排,在明知公司进行收集、贩卖不定向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利用QQ、微信、微博等网络通讯工具,发布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广告,招揽买家,并与买家就公民信息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支付方式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由公司安排其他人员统一收款,并按照买家要求,通过QQ邮箱向买家发送公民信息,犯罪嫌疑人祁某从销售金额中提成。

  2016年9月,警方在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锁定犯罪嫌疑人祁某,并将其逮捕归案。经统计,犯罪嫌疑人祁某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9月29日期间,共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经抽样统计,信息有效率为67.4%。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最终,犯罪嫌疑人祁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步入社会、寻求工作是大部分人的必经之路。如果在入职后,发现工作的内容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内容,并进行报警处理,绝对不要为了利益而随意盲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祁某在明知公司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为其隐瞒并配合其工作,需知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