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介绍的案件是倪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这个案件是由我们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建议查处,通过持续的跟踪推进,从而成功办理的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
不知在座的各位是否知道甲苯?这是一种无色的易挥发液体,不但是一种致癌物,还是TNT炸药的原料之一,可以通过呼吸或皮肤接触对人体造成危害,对空气、水源等都有严重的污染性。按理说,这种化工原料应该是装在密闭的、安全的容器里妥善保管。但是,2018年3月7日,我却在露天环境下遭遇了这种有毒的化工原料。
那天上午,我和同事在对另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现场复勘并走访周边污染情况,当我们走到一家无名工厂的门口时,竟然发现地面淌着大量“黑色油状液体”,围墙外还随意堆放十几只装有残留液体的塑料桶,略一靠近我顿时觉得气味刺鼻、头晕目眩。有毒物质,这是我脑海中第一个反应。这到底是生产污染还是他人恶意倾倒?我们在使用无人机航拍勘测时。又发现了厂区内情况更加触目惊心,100余只装有污染物的油桶散落在院内各处,棕黑色油状物占据了院子的大部分区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我们现场判断企业主可能已涉嫌破坏环境犯罪,当即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调查。3月15日,行政执法人员联系了工厂的负责人倪某某,初步了解情况。倪某某一边谎称不知情,一边紧急谋划把这些危险废物进行转移,从3月19日晚开始,他通过王某某等人,雇用13辆渣土车和2台挖掘机,把堆放的危险废物秘密清理、拖运。3月21日下午,其中装着90多吨危险废物的6辆渣土车,停在淮阴区越华路边,计划倾倒时,被群众举报并被查获。然而,得知消息的倪某某并没有就此罢手,他们继续安排王某某等人装运,当日晚又将其他7辆车上的170多吨危险废物倾倒在淮阴区的一座桥下,3月22日上午,正在桥下填埋危险废物的干某某等人被当场查获。
原来,2014年5月,倪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成立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防水涂料,2016年12月曾因“无环评报告、无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被责令停产并罚款,但他仍然不死心,继续悄悄生产经营,生产中产生的具有甲苯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被长期藏匿在厂区里。
事发后,我们持续关注着案件的进展情况,为了从快打击犯罪,我们分别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发出书面建议,督促开展专门调查。为了解决调查中的取证固证、法理认定等难题,我们又牵头组织,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共同成立联合办案组进行案件查办。并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危废处置专业机构及时清理污染现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避免造成持续污染和二次污染。11月20日,刑事立案后,应公安机关要求,我们又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进一步细化了案件认定的证据标准。
2019年3月4日,这个案件移送我们院审查起诉。办案中,我们还协同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查重点企业、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的检察建议。
2019年4月2日,我们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3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10日,法院作出已生效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有着不一样的感触,环境保护,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担当。当我们为此多一点专注,多一分执着,就可能多守护出一片家园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