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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2号
2019-09-23 15:21:00  来源:淮安市检察院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淮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庞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67********,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曾经人介绍到盱眙县**镇**村**组与范某某共同生活,案发地为**组。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盱眙县**镇**村**组**号,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

  朱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庞某某因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起诉,不起诉决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下午,盱眙县**镇书记检查**村卫生时,对该村卫生状况提出批评,村书记杨某某让村主任朱某某带人对村卫生脏乱情况进行清理整治,以迎接本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活动检查。次日上午,朱某某带领陈某某、杨某甲、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员(均为70多岁)进行卫生清理。

  2017年11月3日上午7时许,大家一起来到**村**组**号朱某某家后北边一空地。该地原为乡供销社所有,因供销社消失而闲置,朱某某家有一排污管将生活污水和大小便经管道排出,(现已废弃)。该空地东边是墙,南边是申诉人家搭的小坯子,西边即为一条南北路,路宽5-6米,申诉人当时即住于该南北路的西边,房屋大门朝向东,正对着该空地,申诉人家在该空地上堆上玉米桔杆、烂柿子等垃圾。正当众人清扫时,申诉人出门阻止,说还能比你(朱某某)家屎尿还脏吗?一边骂一边上前双手抓住朱某某衣领,与朱某某发生拉、扯,后脸朝下趴在地上。事发后,原村矛调主任袁某某来到现场处理时,申诉人趴地上已不能起来,朱某某已带人到其它地方继续清理。后经医院诊断申诉人左侧第5、6根肋骨骨折,经盱眙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申诉人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审查起诉时,经本院技术部门文证审查予以认可。

  另查,该案系2017年11月3日7时47分盱眙县公安局110指令**镇派出所接处警,先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申诉人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于2017年12月28日转刑事立案侦查,立案后经民警书面传唤,朱某某自行前往接受调查。2018年2月13日,庞某某与朱某某在河桥派出所长主持下,在村支书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某一次性赔偿庞某某5万元,当天给了3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之前付清。2018年6月19日,因申诉人堵被不起诉人家排污管,双方打架,后申诉人到派出所提出追究朱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不要剩余的2万元的要求,已收到的3万元说已使用。

  申诉人提出朱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起诉判刑,对其不起诉决定错误。经查,庞某某在现场受伤是事实,究竟是如何受伤的是本案焦点。因现场无监控,只能靠人证证明。对此,申诉人陈述:朱某某打我二拳,打在我左眼上方,我就被朱某某按在地上,我脸朝上,朱某某就用脚朝我左奶部位连踹四、五脚,当时疼的很厉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她上来就抓住我衣服领子说不给弄, 大约有五六分钟, 我就拽她手往后拉的时候她顺势趴地上去了,后来她就躺在地上了;现场证人杨某乙证明:朱某某就说:弄,继续弄。这时庞某某就抓住朱某某的衣领,相互撕扯起来,被人拉开后,庞某某就睡在地上骂朱某某的;现场证人杨某丙证明:我未注意庞某某是怎么睡地上的…庞某某就拽住朱某某的衣领子将朱拉倒地趴在庞的身上; 现场证人陈某甲(被不起诉人妻子)证明:朱某某拨庞某某抓朱某某衣服手的,拨开后顺势甩了一下,把庞某某弄睡地上的; 现场证人陈某某证明:是庞某某抓住朱某某的衣领时,朱某某推庞某某把庞某某推趴地上的,朱某某没打…朱某某挣脱甩膀子拔一下,庞某某就睡地上了…没看到朱踢打庞; 现场证人宋某某证明:庞某某就用手抓住朱某某的衣领,朱某某朝后挣一下,庞某某就趴地上了,就骂朱某某的….朱某某朝后挣的,把庞某某挣趴地上的,脸朝下趴的; 现场证人杨某甲证明:庞某某就抓住朱某某的前衣领不放,朱某某挣扎、推搡,庞某某被弄趴在地上的,庞某某从地上摸一块石头砸朱某某未砸到,朱某某要打庞某某,我把朱某某抱住,朱某某把庞某某推搡趴地上的,朱某某没有打; 原村干部袁某某证明:事后我也问过朱某某,他承认是他本人用脚踢的庞某某肋骨; 村书记杨某某证明:因为庞某某家门对过有一块空地,属于集体公地,该地又在朱某某家屋后,庞某某想占有这块地,就把自家的玉米秸丛在这块地上,还有自家的树枝、垃圾都放在该地上。我到场了解在场的几个村民,都说是庞某某抓住朱某某衣领,朱某某推庞某某一下,庞某某就睡地上放赖, 村民都说朱某某没打庞某某。综上所述,申诉人指控的事实不仅与被不起诉人供述矛盾,也与所有在场证人证词明显矛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申诉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申诉人提出除了已经赔偿的3万元外,再给5万元就息访。经查,申诉人称自己及当天哥哥与胡某某打架的医药费共计不到1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当天即2018年2月13日,朱某某已将3万元交给庞某某,2018年6月19日,双方又因排污问题打架,申诉人撕毁原调解协议,并称已收到的3万元已使用不退。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同意再出钱。再给5万元就息访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复查认为,故意伤害罪要求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与行为,本案即便认定是在双方拉扯中倒地,是否就能认定朱某某有伤害的故意?双方相互拉扯是否就能认定为是一种伤害行为?如果本案主观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的话,则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如果朱某某是为了挣脱申诉人庞某某的扯拽所作出拉、甩等摆脱行为,则不应认定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和行为。原案经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证据体系仍不完善,指控朱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充分,仍然属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不符合起诉条件。申诉人庞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对原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

  维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盱检刑三刑不诉〔2018〕24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6月8日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