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本院要闻
- · 第91次检察开放日|探秘检察蓝 点亮法治梦—淮安市实验小学三年级四班参观清江浦检察院
- · 【喜报】清江浦区检察院法治微课获评省级二等奖
- · 【慧眼普法】(短视频)第93期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即将施行!检察官为您解读新规定...
- · 【慧眼普法】(短视频)第94期 把好运输关,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 · 平安校园检察守护
- · 国家宪法日 | 清江浦区检察院举行“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仪式
- · 清江浦区检察院郭维汉专委走进淮安市清江浦中学开展法治教育宣讲活动
- · 【慧眼普法】(短视频)第92期 “刚柔并济”检察官 文物保护大实话!
- · 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开展“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
- · 【慧眼普法】(短视频)第91期 谁出卖了我的新房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