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融入发展大局,结合赣榆地理条件,以法治之力、检察之力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大格局。
办理全省首例山林失火案,以补植复绿保障青山有色
今年6月,赣榆区检察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夹谷山,参观一起因过失失火造成山林损害的生态修复现场。此时的半山腰上,早已不见了被焚烧时的满目疮痍,眼前一片秀美景色。
据介绍,2018年2月,汪某在此处上坟烧纸时,因疏忽大意引燃周边干草,发现火情无法控制后离开现场。过火面积达110亩,烧毁烧伤林木1200余株。汪某失火的行为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造成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应承担相关责任。
赣榆区检察院委托专家鉴定,确定修复费用,出具生态修复方案。2018年12月,赣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汪某失火罪,同时判决汪某按照修复方案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补种树木,营造混交林以恢复原状。2019年3月,汪某与家人朋友们一起在失火区域补植树苗1500株。
赣榆区检察院根据案例改编以案释法微电影《青山有色》,通过地方媒体播放宣传,取得良好效果,微电影获评最高检首届“新时代·新检察·新影像”视频作品大赛优秀奖。
办理苏鲁边界首例非法采矿案,以变更用途修复矿坑
今年5月,赣榆区检察院邀请江苏海洋大学“益心为公”公益保护志愿者参观苏鲁边界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大学生志愿者纷纷点赞。
2022年1月,苏鲁边界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东窝子村建立。这里原本是一片整齐平坦的庄稼地,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李某等人在此非法采矿造成面积达30多亩、深度达26米的“农田天坑”。
2019年12月6日,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赣榆区法院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70余万元。
2021年3月19日,江苏省检察院、连云港市检察院、赣榆区检察院和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在矿坑宕口联合召开非法采矿案精准普法暨检察生态修复意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水利专家、镇村干部、当地村民等参加。经综合各方意见建议,最终确定把矿坑改造为蓄水池,建成具有以案释法、普法教育功能的生态修复基地的修复方案。
“我们东窝子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你们建的这个蓄水池可以给庄稼浇水了,方便得很咧!”2022年2月21日,赣榆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姜学厚接到一个电话,村民们在电话中感激地说,蓄水池水利灌溉设施已投入使用。通过蓄水池泵站的修建,解决了东窝子村的灌溉用水难问题,2022年,东窝子村2000余亩小麦,亩增收益500多元。
办理全省首例碳汇认购案,守护海洋生态
今年6月2日,赣榆区海州湾碳汇司法修复基地,海风习习,海浪阵阵,海鸟翔集。由赣榆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基地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陈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万余元;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2.82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2021年10月,陈某和其雇佣船员在连云港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中国蛤蜊并对外出售。2022年9月,赣榆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该案,办案检察官审查认定,陈某在连云港海州湾海域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捕捞中国蛤蜊360吨,须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万余元,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海洋碳汇损失量为60余吨,须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2.82元。
今年4月,在赣榆区检察院推动下,连云港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林业大学碳中和研究中心等6家单位签订《共建江苏沿海碳汇功能区海州湾示范区暨碳汇司法修复基地合作框架协议》,于赣榆区海州湾海域共建江苏省首个集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等为一体的碳汇司法修复基地。
“目前,赣榆区检察院正与共建单位着手在碳汇司法修复基地探索搭建地方性海洋碳汇交易平台,为督促被告人履行海洋碳汇司法认购义务提供实体平台,将恢复性司法理念从山顶平原向海洋环境领域延伸,探索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海岸补绿等符合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的修复方式,共同打造海洋生态保护治理共同体。”赣榆区检察院检察长肖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