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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民事监督信访案
2021-06-23 11:2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合理选任听证员,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心结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7日上午,胡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揪打,致胡某某小手指受伤。同年9月23日,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该案审理时,双方所在村委会就争议宅基地出具了证明一份:“胡某某的猪圈围墙确实是建造在王某某的老宅基地墙脚上,村委会未批准。”同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王某某对胡某某的损伤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胡某某自行承担50%,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后续诉讼中,村委会再次出具证明,申明“村委会于2013年10月1日出具的证明由于历史原因不具备法律效力,该证明作废”。

  2016年3月24日,胡某某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于同年5月5日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某某继续申请再审,后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7年6月6日,胡某某因不服二审法院就其与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于2017年8月9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依法送达。胡某某因不服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自2017年8月30日起,先后到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上访达44次。检察机关多次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劝其息诉服判,但其拒不接受。

  【检察履职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办案透明度,打开申诉人胡某某多年心结,彻底化解信访积案,检察机关决定在征得胡某某同意后,由省、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耐心细致沟通做好听证准备。2020年4月,省检察院将该案作为重复访重点积案,列入清理范围,进行挂牌督办。省检察院检察长承办该案,亲自阅卷并组织听取案情汇报,指导省市两级院研究矛盾化解方案。省市院控申部门按照省院检察长要求,组成办案团队,与胡某某电话沟通10余次,接待来访50余次,并4次登门走访,倾听诉求和释法说理。重点向胡某某阐释说明法院、检察机关司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耐心解答胡某某内心疑虑。

  结合案件特点筛选听证人员。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系乡村邻里纠纷特点,从听证员库中选取5名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处事公道、为人正派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并协调有关部门为胡某某指派1名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帮助其准确表达诉求,协助解释相关法律问题。针对胡某某因该案多年信访、心结难解的特殊情况,专门邀请1名资深心理咨询师,对胡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开解心结。

  村委会表达歉意双方矛盾化解。2020年7月2日,公开听证会在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省检察院检察长担任主持人,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应邀在现场旁听。胡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对申请监督请求和理由作了陈述,原案当事人进行了答辩。会上,检察官阐述了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情况,解释了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理由:一是双方责任划分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无过错,而不是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村委会虽然出具了证明,但该证明没有导致判决不公。二是由于缺少损害事实,村委会对胡某某不构成侵权,胡某某为改证明而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不应由村委会承担。5名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案件处理客观公正,法院民事判决和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均无不当。主持人同时指出,该案也给基层组织一个警示,要慎重行使“证明权”,尤其是涉法涉诉证明,一切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过评议和检察机关现场调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当场向胡某某道歉,胡某某承诺息诉罢访,双方在现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为矛盾双方提供沟通的机会与和解的平台,促进多年矛盾纠纷得以化解。该案由三级院联动办理,省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公开听证,带头用心化解群众信访,并筛选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代表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思想引导,让双方当事人真切感受检察办案的文明规范;邀请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现场旁听,广泛接受监督,进一步增强听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信访积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