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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2021-01-14 14:45: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省院第九检察部

  2021年1月

  典型案例目录

  (1)王某青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省市县三级院联合救助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

  (2)孙某涵等司法救助案

  ——多元救助帮扶因案致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3)郝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支持认定见义勇为和工伤,弘扬社会正气

  (4)吴某甲、吴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疫情防控期间全方位“云救助”事实孤儿

  (5)杜某辉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长期生活困难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当事人主动开展救助

  典型案例一

  王某青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省市县三级院联合救助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青,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救助申请人张某存,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系王某青母亲;救助申请人彭某新,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系王某青未婚夫。上述三人均系原案被害人。救助申请人陈某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系原案被害人陈某懿的父亲;救助申请人王某,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系原案被害人王某宸的父亲。2019年11月26日,李某因与前女友王某青感情纠纷,携带自制爆炸物闯入太仓市五洲东路王某青居住的出租房内并点燃,爆炸导致被害人陈某懿、王某宸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王某青、彭某新、张某存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2020年7月24日,太仓市公安局将李某涉嫌爆炸一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救助线索。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三名重伤被害人已花费巨额医药费,目前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后续治疗仍需巨大费用,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到3名重伤被害人需负担巨额医药费,为提升救助帮扶质效,该院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同步开展联合救助,并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医院医师、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经过公开听证,听证员建议检察机关在救助金额上有所突破,并开展多元综合救助,精准帮扶被害人及其亲属。最终,三级检察院联合向5名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48万元。

  鉴于5名申请人老家均为河南省泌阳县,系来苏务工人员,除发放救助金之外,三级检察机关还多次积极联系太仓、泌阳两地民政、残联等多部门,引入心理咨询、民政救济、就业帮助等多元救助方式。一是心理咨询。针对3名重伤被害人及2名死亡幼儿的直系亲属创伤后应激障碍,重度抑郁以至多次产生轻生念头,检察官多次联合心理健康协会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二是民政救济。协调太仓、河南泌阳两地民政部门,帮助3名被害人顺利办理残疾证和低保;三是就业帮助。帮助申请人王某青、张某存在太仓市残疾人安置企业工作,帮助王某青父亲在居住地附近物业公司就业,解决申请人一家的就业问题,实现了司法救助由“输血型”救助向“造血型”救助的转变。

  【发布意义】

  本案系三级检察机关跨区域联合救助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典型案例。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救助资金有限,为提升救助效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来苏务工人员的生活困境,三级检察院积极通过联合救助方式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终发放48万元救助金。在经济救助的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开展“造血型”帮扶救助,跨区域协调多部门,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就业帮助等多种措施进行全方位、综合性救助帮扶,及时缓解特急特困当事人的生活困境。同时,成立定向用于司法救助的慈善基金,开启“司法+慈善”救助新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典型案例二

  孙某涵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多元救助帮扶因案致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孙某涵,女,2015年6月22日出生;救助申请人孙某元,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救助申请人王某梅,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三人系杨某龙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孙某田的女儿及祖父母。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孙某田被杨某龙持刀捅伤致死。2019年8月30日,灌云县公安局以杨某龙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龙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履职情况】

  连云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发现救助线索后,连云港、灌云两级检察院遂成立联合办案组,开展救助工作。一是进行走访调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了解到被害人孙某田家庭情况极为特殊:在孙某田三岁时(2001年)其父亲孙某杰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死刑,母亲改嫁,从小由其祖父孙某元、祖母王某梅抚养成人。2015年,17岁的孙某田与女友张某香同居生下女儿孙某涵,孙某涵满月后,张某香便外出打工未尽抚养义务。孙某田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王某梅患有脑梗塞、腰间盘突出等疾病。案发后由于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承担孙某田遗体的丧葬、火化费用。孙某涵等3人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司法救助。二是召开公开听证会。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该院制定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分类测算标准,拟对3名申请人救助人民币6万元,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要求,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5人参加听证听取意见,一致认为3名救助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和范围,救助金额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贫困家庭的特殊优先保护。三是开展联合救助,强化资金监管。市县两级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共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6万元。同时,为保证司法救助金有效监管和合理使用,市县两级检察院决定与救助申请人、灌云县四队镇民政办公室、四队镇三沟村委会四方签订司法救助金发放管理协议,司法救助金由乡镇民政部门保管、分批发放,共同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同时,市县两级检察院联合扶贫、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及四队镇共商多元救助对策。县妇联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对孙某涵进行心理疏导;民政部门为3名被救助人解决了低保待遇,免除被害人遗体保存、火化等相关费用;教育部门免除了孙某涵幼儿园教育费用;所在乡镇及扶贫部门除为其家庭解决2000元临时救助资金和慰问物品外,还为被害人祖父孙某元提供每月600余元的乡村道路保洁公益性岗位,所在村农忙期间还组织党员、志愿者帮助收割播种。

  【发布意义】

  本案系两级检察院联动对建档立卡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理念,主动发现救助线索,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送上检察关怀,主动融入国家脱贫攻坚大局;同时协调多部门,主动对接民政、教育、乡镇等部门依法提供社会化救助渠道,实现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教育支持、生活帮扶、心理抚慰等其他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典型案例三

  郝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支持认定见义勇为和工伤,弘扬社会正气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郝某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大联洋食品(无锡)有限公司员工,系原案被害人。2019年5月14日晚,原案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联洋食品(无锡)有限公司蔬菜车间内因琐事持菜刀砍击工友罗某某,郝某某见状即上前抱住赵某某阻止其行凶,遭赵某某持刀连续劈砍头部、手腕、背部等处20余刀。经鉴定,郝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检察履职情况】

  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无赔偿能力,未对郝某某进行经济赔偿,遂对该司法救助线索进行调查。经调查走访被害人郝某某家庭和所在企业,了解到郝某某案发后共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因其系劳务派遣工,企业仅承担了4万余元先期抢救费用。郝某某案发后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夫妻二人每月收入分别为2000余元和3000余元,且有父母公婆需要赡养、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家庭因案陷入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立案办理,为其开启“绿色通道”。经多次与区委政法委、财政部门沟通,该院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向申请人发放1.5万元救助金,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

  除了及时给予经济上的救助,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开展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协助申请工伤认定。案发后,郝某某所属劳务派遣公司认为郝某某系因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伤,不属于工伤。承办检察官了解情况后不懈努力,查找到认定依据,还主动为其联系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收集并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该院还向区人社局制发公函,充分释法说理,建议为郝某某评定工伤。2020年5月,惠山区人社局依法对郝某某作出了工伤认定。二是支持申报见义勇为。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过程中认为,郝某某在他人遭遇严重暴力侵害时,不顾自身安危制止犯罪分子对他人的暴力侵害,应当属于见义勇为。为弘扬社会正气,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建议对郝某某申报见义勇为。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省、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均对郝某某作出了见义勇为认定,并发放了奖金。2020年11月,郝某某被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评为“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

  【发布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见义勇为遭受犯罪侵害致贫、致困的当事人开展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对于因见义勇为而致贫、返贫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而是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综合救助帮扶。特别是主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使见义勇为行为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典型案例四

  吴某甲、吴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疫情防控期间全方位“云救助”事实孤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吴某甲,男,2011年6月11日出生;救助申请人吴某乙,男,2017年5月2日出生。二人系原案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婚生子女,徐州沛县人。2019年10月,吴某某因情感纠纷将刘某某杀害。同年12月30日,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2月,该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履职情况】

  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及时发现救助线索。经调查核实,该院认为吴某甲、吴某乙兄弟二人父亲被羁押,母亲被害身亡,已成为事实孤儿,监护人爷爷、奶奶以务农为生,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孩子生活学习费用无法保证,同时,新冠肺炎疫情更让一家人的生活雪上加霜,两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该院快速反应,采取全方位“云救助”形式,仅用十余天时间完成了指导申请、审查和报批,并申请拨付了救助金10万元。一是贴心提供“云指导”。考虑到两名事实孤儿监护人爷爷奶奶文化水平不高,专门将司法救助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手续等制作成详细易懂的电子操作手册,用电子邮件发送给徐州沛县的孩子姑姑,并在线指导其填写申请材料。二是异地协作“云审查”。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至申请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为保障及时救助,该院与申请人所在地沛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发出协助调查函,两院联动,依托远程视频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视频询问,确认相关申请信息,高效开展审查工作。三是全程公开“云听证”。为增强案件办理的群众参与度和透明度,该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邀请1名人大代表和2名人民监督员,围绕救助条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意义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一致同意给予两名“事实孤儿”10万元司法救助金。四是资金托管“云发放”。为有效发挥司法救助金作用,既帮助解决眼前困难,又考虑事实孤儿未来成长,该院联系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签订三方托管使用协议,由民政部门托管该笔司法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分期发放,确保款项专用于两名事实孤儿的学习和生活。2020年3月19日,首批司法救助金4万元已发放。五是综合救助“云关爱”。该院联系司法社工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两名事实孤儿进行远程视频心理疏导,并及时与吴某甲就读的小学进行联系,确定由学校班主任及时跟进辅导。同时向徐州沛县民政局、妇联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救助项目,兄弟俩每月能够领取1050元困境儿童生活保障金,确保得到长期生活保障。疫情缓解后,该院干警又多次登门看望吴某甲、吴某乙,并将在全院范围内募捐的近万元捐款及物资送到他们手中。两人正逐步回归到正常生活。

  【发布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模式全方位救助的典型案例。新冠疫情期间,检察机关更加关注、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在运用传统司法救助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非接触救助方式,通过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推动多部门联动,跨地区形成合力,以“云救助”克服疫情困难,解决弱势群体的燃眉之急,体现检察作为和担当。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协调多部门依法采用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结对帮扶等方式进行多元救助,并给予持续关爱,帮助被救助未成年人改善生活条件、重拾学习兴趣、健康向上成长。

  典型案例五

  杜某辉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长期生活困难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当事人

  主动开展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杜某辉,男,1968年9月2日出生,系李某柱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1997年8月10日,杜某辉乘坐被告李某柱农用运输车从苏州太仓回宿迁途中,与孟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杜某辉右上臂大部离断,后送医急诊右上臂被截肢,花费医疗费4854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柱违法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1998年4月3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柱赔偿杜某辉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6464元。此后,因李某柱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1998年12月裁定中止执行。2001年1月份,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柱用农用运输车折抵9500元给杜某辉,李某柱分六次支付给杜某辉22000元,杜某辉自愿放弃剩余钱款。李某柱首次支付给杜某辉2000元后因盗窃入狱,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钱款至今未赔付到位。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5月6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杜某辉申请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杜某辉肢体有残疾且自述家庭经济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实地走访当地村民委员会、镇政府、派出所等单位,调查了解受害人实际家庭经济状况。经核实,杜某辉作为交通事故侵权受害人,民事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某柱名下无财产、犯罪服刑等原因,22年来仅得到2000元赔偿款。不仅如此,杜某辉因事故导致右膀截肢,经鉴定为三级肢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患有慢性乙肝、肝脏血管瘤、肾结石等重病,其妻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家庭陷入困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致贫情况属实,符合救助条件,遂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行民事执行监督。该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法院回函表示将持续跟进并努力解决杜某辉的实际困难。二是迅速落实经济救助。由于法院仍无法执行到位,该院与法院会商联合司法救助对策,共同向区委政法委申请6万元救助金,该笔司法救助金已汇入申请人杜某辉银行账户。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还进一步采取多元化救助措施:与宿城区扶贫办、民政局、残联、慈善总会、埠子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等单位召开社会化救助协调会,通过司法救助链接社会化救助体系,开展综合救助。区残联为杜某辉申请价值4000元的假肢免费适配项目;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项目,在原有的大病医保扶贫措施基础上,对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5000元的资金再报销10%;村委会给杜某辉提供更多适合其劳动能力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增加额外收入;扶贫办为杜某辉协调解决扶贫分红救助。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本院“救助回访和心理疏导小组”,定期回访了解杜某辉及其家人的现实困难和心理状况,安排心理咨询专家面对面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及时跟进各项救助项目的落实情况。经回访得知,被救助人杜某辉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已还清因治病等原因拖欠十余年的两万余元外债;假肢免费适配项目已安装到位,且救助资金足够支撑后续治疗费用;扶贫办和村委会帮助解决的扶贫分红救助、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均已落实到位,每年可为其家庭增收近2万元。

  【发布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救助线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强化担当,加强民事执行领域救助线索摸排工作,主动拓宽救助线索。结合被救助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与扶贫、民政、乡镇政府、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依规落实帮扶措施和各项兜底政策,拓宽申请人收入来源,既解燃眉之急,更想长远之策,帮助其改变贫困面貌并防止返贫。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