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贻伙)经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阜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对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朱琳(正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朱琳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朱琳利用担任安徽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主任,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马某、吴某等人现金、购物卡、车辆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37万余元。
自2004年起,朱琳安排其儿子在马某等人设立的安徽金安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工作。2012年9月至2017年4月,朱琳的儿子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但仍从马某公司领取工资、奖金等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朱琳对上述情况知情。2010年8月,朱琳安排其儿子以借钱的名义从马某处索要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未还。2016年上半年,朱琳为了帮助其儿子投资奇虎360项目,向马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此外,朱琳还自己收受马某人民币4万元。2017年4月,朱琳案发,朱琳的干女婿将上述150万元退还给马某。
针对被告人朱琳及其辩护人提出朱琳儿子在马某公司所领的工资、奖金,不应认定为朱琳受贿款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朱琳的儿子2012年9月离开马某的公司到另一家公司上班,不再为马某的公司工作,不应再从马某的公司领取工资和奖金。这期间所领取的85万余元,本质上是马某通过继续给朱琳的儿子发工资、奖金的形式向朱琳行贿,朱琳对此知情,应当认定为朱琳的受贿款。
法院认为,朱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中200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朱琳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朱琳的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受贿行为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朱琳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