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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美猴王的法律隐喻
2021-11-25 16:30:00  来源:正义网

  两个猴王就在眼前,而且其中必有一真,必有一假,我们必须在其中作出选择。而且,两猴虽然都声称自己是真猴王,但均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也没有证据证伪对方的主张。如果我们还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无异于谁主张谁败诉。

  如果把《西游记》看作一本疑难案例集的话,那么其中大部分是法律适用类疑难案件。所谓法律适用类疑难案件,是指案件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难题的案件。举凡唐僧师徒所历劫难,诸妖精要么是垂涎唐僧之肉,要么是贪恋唐僧之色,要么是贪图唐僧之财。垂涎唐僧之肉的是大多数,不胜枚举;贪恋唐僧之色者,如西凉女王、琵琶精等;贪图唐僧之财的,恐怕只有观音禅院的老和尚了。

  不过,不管哪一种,其事实是清楚的,但妖怪出身不同、练就的功夫不同、使用的武器不同,除妖的手段也就必须因妖制宜了。比如,对白骨精这样功夫一般的妖精,用武力征服即可;但是对于神仙菩萨们的坐骑、小童幻化而成的妖精,因它们通常都有独门神器,又不能伤其性命,就只能求助于这些神仙菩萨了。

  对这类案件,事实认定不难,但解决问题的方法难,所以可以称之为法律适用类疑难案件,西游记中绝大多数都是这种类型。

  不过,这其中也有一件奇案,那就是第五十六回到第五十八回所讲的“真假美猴王”的故事。故事不复杂,说是唐僧师徒从西凉女国换取了通关文牒继续西去,来到一地,遇到若干强盗,悟空杀了强盗,惹怒唐僧,唐僧又将悟空逐出师门。嗣后,六耳猕猴幻化成悟空的形象,假意哀求唐僧,不遂愿后拿起棒子朝着唐僧脊背上砑了一下,抢了行李去了。打杀师傅、抢走行李可还了得,事情就闹到观音菩萨那里,引起一场真假美猴王的争斗。

  之所以说这是奇案,乃是因为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它的事实认定非常难。究竟谁真谁假,不但花果山的猴子猴孙不能辨识,就连观音菩萨也难辨真假。两个猴儿外形一样,功夫相当,都使用金箍棒,都会腾云驾雾,甚而至于,观音菩萨和唐僧念起紧箍咒,两人同时疼翻在地。所以谁是真猴王,就成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如果事实查不清,法律适用也就无从谈起了。

  事实问题的认定就牵涉到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亦即我们日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是一种查明事实的技术性规则,立法者认识到人们不可能洞悉一切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了解决纠纷,通过证据重构争议的历史事实,法理上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未必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但通过证据规则这样的技术性规范,可以使我们得到的法律事实具有正当性,因为没有证据未必是假的,有证据却一定是真的,当事人对于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在民间借贷等一般案件中,当原告不能提交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时,我们可以推定不存在借贷关系,由原告来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故事却不同,因为客观的两个猴王就在眼前,而且其中必有一真,必有一假,我们必须在其中作出选择。而且,两猴虽然都声称自己是真猴王,但均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也没有证据证伪对方的主张。如果我们还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无异于谁主张谁败诉,这样我们只不过是在形式上得出了一个真假猴王的结论,但判定为假的猴王并不一定真的是假猴王,这样的结论是不负责任的。

  那么,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呢?真假美猴王无人能辨,最后官司打到了如来佛祖面前,佛祖当即指出假猴王乃六耳猕猴是也。当然,办案子不是求神拜佛的事情,但佛祖的理由给了我们一些启发。如来教训观音菩萨道:“汝等法力广大,只能普阅周天之事,不能遍识周天之物,亦不能广会周天之种类也。”“周天之内有五仙,乃天、地、神、人、鬼;有五虫,乃蠃、鳞、毛、羽、昆。这厮非天、非地、非神、非人、非鬼,亦非蠃、非鳞、非毛、非羽、非昆。又是四猴混世,不入十类之种。”所谓四猴,“第一是灵明石猴,通变化,识天时,知地利,移星换斗。第二是赤尻马猴,晓阴阳,会人事,善出入,避死延生。第三是通臂猿猴,拿日月,缩千山,辨休咎,乾坤摩弄。第四是六耳猕猴,善聆听,能察理,知前后,万物皆明。此四猴者,不入十类之种,不达两间之名。我观‘假悟空’乃六耳猕猴也。此猴若立一处,能知千里外之事,凡人说话,亦能知之,故此善聆听,能察理,知前后,万物皆明——与真悟空同像同音者,六耳猕猴也。”

  佛祖这段分析在法律上叫作经验法则。经验法则要求判断者具有丰富的见识,不仅要“能普阅周天之事”,还要“遍识周天之物”“广会周天之种类”,遍识周天之物、广会周天之种类,此为我们经验的数据库。“此猴若立一处,能知千里外之事,凡人说话,亦能知之,故此善聆听,能察理,知前后,万物皆明”,乃是根据对象的特征将其归属于某一类,此为经验法则的运用。

  编辑: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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