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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检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2-04-27 14:4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目 录

  1. 蔡某某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既精准打击犯罪,又注重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

  2. 陈某甲等14人制售假冒宝马、奔驰、保时捷汽车配件案——全链条打击汽配行业黑灰产业链

  3. 甘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4. 黄某某制售假冒双立人刀具案——追加认定被告人犯数罪

  5. 蒋某某等3人制售假冒苏博瑞、冠军服饰案——击破被告人伪造授权文书、骗取海关单据等“正规经营”的谎言

  1. 蔡某某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既精准打击犯罪,又注重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

  这是一起私自复制影视作品并利用网络销售的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既精准打击犯罪,又注重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视频网站下载高清影视资源,使用蓝光光碟刻录机自行复制上述影视资源形成蓝光影视光碟,并通过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至江苏南京等地,非法经营数额达96.7万余元。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蔡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10日,法院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

  南京铁检院精准打击,充分履职。一是准确认定数额。审查核实网店销售记录,去除非侵权影视光碟的交易记录、侵权影视光碟交易未成功的交易记录、刷单的虚假交易记录等情况,并在讯问过程中与蔡某某对梳理后的销售记录进行核实,最终认定全案非法经营数额为96.7万余元。二是量刑协商,认罪认罚。及时与蔡某某的辩护人进行关于案件定性、数额计算、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沟通,对被告人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三是保障权益。在讯问环节认真听取并记录被告人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核实相关线索,并将线索交移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2. 陈某甲等14人制售假冒宝马、奔驰、保时捷汽车配件案

  ——全链条打击汽配行业黑灰产业链

  这是一个全链条打击汽配行业黑灰产业链的案件,检察机关准确区分各被告人一罪或数罪,严厉打击制售假冒汽车配件犯罪。

  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江苏常州租赁厂房,购进设备,组织安排周某某、赵某某等6人分别负责统筹销售、管理车间和仓库、对接加工厂,由陈某乙等5人具体实施生产假冒宝马、奔驰、保时捷汽车配件,非法经营数额196万余元。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组织周某某等4人在江苏南京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宝马、奔驰汽车配件,销售金额238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配件货值119万余元。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陈某甲等14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1日,法院对14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南京铁检院审查证据发现主犯陈某甲既组织生产制作假冒汽车配件,又组织购买他人制作的假冒汽车配件并对外销售,根据14名被告人分别参与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准确认定各被告人构成一罪或数罪。该案是多起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件的源头性案件,制假窝点及相关代加工厂人员均被追诉判刑,有效维护汽配行业的法治营商环境。

  3.甘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慎用强制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案件,通过风险提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杜绝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X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有员工1500余人,年产值20亿元,是众多知名品牌电冰箱的加工贴牌生产商。

  2020年7月,X公司与美国A公司签订了加工生产A品牌电冰箱合同,并提供了商标授权书和在美国申请A商标的证明,约定“产品仅适用于美国和加拿大两地市场”。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该公司陈某某、甘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21年3月23日,X公司向南京铁检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不当。

  南京铁检院经审查认为,X公司使用A商标具备合同基础,A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销售合同中“保证其指定的品牌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授权方是国内权利人的子公司,销售经理甘某某、销售主管陈某某不具有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且国内商标注册所有人M公司已对X公司生产的A品牌电冰箱予以了追授权,商标争议已消失。为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遂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对两名销售主管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保证其正常参加广交会。2021年4月,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决定撤销甘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8月2日,南京铁检院向X公司发出促进企业合规发展、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的《风险提示函》,全面筛查了企业存在的问题,该公司依函进行整改,建立了合规审查制度。

  4.黄某某制售假冒双立人刀具案

  ——追加认定被告人犯数罪

  这是一起严厉打击假冒双立人刀具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慎审查证据,追加认定被告人犯数罪。

  2020年1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冒双立人刀具,仍然低价从网店购买,高价转卖给邢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92万余元。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某从当地小作坊购买无标识的刀具,利用打标机在无标识的刀具上激光刻制双立人商标,进行包装后销售给邢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3万余元。

  南京铁检院经审查证据,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向邢某某出售的假冒双立人刀具既包括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产品又包括自行激光刻标的假冒产品,故在公安机关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通过梳理被告人的销售记录和资金流转清单,结合黄某某自行制作的假冒双立人刀具型号与其购买的假冒双立人刀具型号不同,分别准确计算两罪的犯罪数额。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23日,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

  5. 蒋某某等3人制售假冒苏博瑞、冠军服饰案——击破被告人伪造授权文书、骗取海关单据等“正规经营”的谎言

  这是一起伪造海外授权、骗取海关单据,诱导线上直播带货、线下加盟,涉案金额千万余元的制售潮牌服饰案件。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购买假冒冠军产品,以线上直播带货、线下加盟推广的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710万余元,尚未销售的货值894万余元。2020年2月至6月,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私自生产制作假冒苏博瑞服饰,非法经营数额836万余元。

  南京铁检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蒋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21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南京铁检院针对被告人系正规经营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蒋某某等3人伪造外国授权文书、骗取海关单据、虚构授权欺骗新闻媒体,以客观证据击破被告人“正规经营”的谎言,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