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实现压倒性胜利需着力治理“软腐败”
2018-11-21 15:55:00  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和反“四风”持续推进,一些官员已不敢再明目张胆地贪污受贿,但却滋生了“为官不易”“官不聊生”的心态。他们不再积极作为,而是充满怨气,懒散懈怠;不再勇于担当,而是能躲就躲,推诿避责。

  如果把贪污受贿等比作“硬腐败”,那么懒政干部的行为就可称得上是“软腐败”。“软腐败”一旦侵入党的健康肌体,照样贻害无穷。因此,要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实现“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就不仅要重拳惩治“硬腐败”,也要着力治理“软腐败”。

  “软腐败”就像“慢性病”,其危害更具长期性和破坏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些党员干部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为官不为、不思进取,满足于当和事佬、做太平官。”总书记讲的这一现象,就是“软腐败”。它本质上是属于权力观念和责任意识的错位,不是“不廉”,而是“不勤”。

  如果说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硬腐败”是侵害党的健康肌体的“急性病”,那么“软腐败”就像“慢性病”,具有基层性、隐蔽性、扩散性,其危害更具长期性和破坏力。

  “软腐败”的基层性,是指由于政令的层层传达,层级越低的干部越要承担具体任务,执行压力、责任压力越大。因此,“软腐败”多发生在基层以及普通干部身上。“软腐败”的隐蔽性,是指它所表现出的行为不像“硬腐败”那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衡量,而是披着合理合规合法的外衣,“门好进、话好说、脸好看,就是事儿不办”。“软腐败”还具有群体扩散性,由于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少干部都有自己的“小圈子”“小团体”,他们经常会利用工作上的往来和私人上的交往交流所谓“困惑”,从而将消极懈怠的情绪在具有同质性的干部群体内迅速扩散。

  “软腐败”违背了公共意志,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着公权力的人民性、宗旨性,侵蚀了党的执政基础,这些危害与“硬腐败”无异。除此之外,由于“软腐败”就发生在人民群众与干部打交道的细微小事之中,它给人民群众造成的“腐败感知”更为强烈。

  “软腐败”的发生是主客观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软腐败”的发生是主客观条件共同作用于官员的结果,可以用一个公式概括其发生机理:“软腐败”=(压力型体制+政策转型)×(政治价值观扭曲+政治预期下降)。

  压力型体制和政策转型是“软腐败”发生的客观基础,是客观变量。所谓压力型体制,即通过项目和任务发包的方式,将工作层层分解,下派到下级组织和个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同时,与基层组织政绩考核和干部的任用晋升密切相关,与奖励和惩处机制直接挂钩。这种压力型体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能够产生很强的动员力和行动力。但也容易在实践中产生一种思维和行为的“路径依赖”,基层干部不为实不为下,只为绩为上。如果遇到把任务全部交下去自己做“甩手掌柜”的领导,基层干部则更容易产生消极应对的心理。同时,政策转型使干部原有的履职方式不再适用,从过去“唯GDP”到全面发展,中央考核地方和基层干部不再只看经济发展,而是综合民生、稳定、安全、生态各个方面,各种专项检查、督查伴随问责,划出了一系列底线、红线,这就使得那些无法及时自我调适的干部无所适从。这一切,就为“软腐败”的发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官员个人政治价值观扭曲、政治预期下降的叠加是导致“软腐败”发生的主观条件,是主观变量。政治价值观扭曲程度和政治预期下降程度决定官员的“软腐败”程度。“软腐败”的官员从根本上讲是精神上得了“软骨病”,在政治价值取向上没有“为公”,违背了作为党的干部、作为人民公仆的基本道德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高压反腐永不停歇的条件下,一些官员的既得利益格局被破除,没有所谓“好处”也就失去了尽责的动力。政治预期的不确定,会加剧“软腐败”的发生。从政治心理学的角度讲,官员个人如果对自己的履职行为有明确的预期,就会形成积极作为的心理激励。高压态势使官员个体的落马不可预知,过去长期形成的腐败存量导致了复杂的关系结构,一个官员落马往往会牵出其他上下级或同级官员,即使未受牵连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此,一些官员因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带来的自身未来预期的下降,在外部压力和风险加大的前提下,在主观上趋于“避责”,形成“宁可不干事也别出事”的心态,就不可能积极主动地去开展工作,就会出现“遇事不主动、办事不用心、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多管齐下构建“软腐败”综合治理机制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修订草案都专门设置了不担当不作为的处理条款,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专项治理制度,为治理“软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要从“软腐败”的本质与特征入手,通过监督、考核评估、问责、激励保障等制度设计,构建“软腐败”的综合治理机制。

  一是建立立体多元的监督机制。“软腐败”的治理重在发现,通过有效监督,在官员出现“软腐败”行为之后及时执纪问责。因此,要构建上下结合、内外协同的立体多元监督机制。通过常态化的自上而下的巡视巡察和自下而上的自查自纠、述职述责、反馈报告,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内外协同的监督网络,使“软腐败”无所遁形。

  二是建立有针对性的考核评估机制。要结合新形势和“软腐败”行为发生机理,对官员的履职履责情况开展定期考核评估。对于现存的一系列“一票否决”的负面清单指标,要区别对待,重点针对监管失职、敷衍塞责、消极应对的情形。考核结果要体现奖惩原则,与官员的绩效、晋升、任用挂钩,形成“庸者下、能者上”的用人模式,把那些不担当、不作为的官员及时调整下来。

  三是建立分类处置的问责机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划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统一,科学界定领导责任、分管责任、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等各类专门责任,建立横纵双向全覆盖的权责对等的责任体系。建立针对“软腐败”的专项制度,规范责任落实的规则、程序。针对“软腐败”的各种表现形式,分类建立问责机制,实行公开曝光、责任倒查。同时,要建立科学的被问责官员“复出”“启用”规则,防止“带病”任用。

  四是建立动态的激励保障机制。从人性的角度看,官员的担当作为需要正向激励和外部条件的保障。在防止突破原则和底线的前提下,建立容错纠错、容错免责制度及其实施程序,在精神、物质、政策多个层面建立保障机制,激励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让不作为、不担当者没有生存空间,让敢作敢为敢于担当干事者能理直气壮发展,从而逐渐使真正立志于为人民服务的人进入到干部队伍中,实现正向淘汰逐渐替代逆向淘汰。

  (李红权,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社会环境变化与高校腐败综合治理机制构建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4TJA710015)

  编辑:董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