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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
2020-08-25 10:59:00  来源:清江浦检察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

  ——在2020年4月29日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汇报会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体系的重大完善。我院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认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履行职责,稳妥开展探索,统筹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现将我院2019年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2019年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9年至今年3月,我院共受理各类公益诉讼线索28件,立案2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法院已作出判决3件,所提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4件,行政机关回复并整改完毕12件;向市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5件。

  (一)助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我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推动全市开展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2019年,我院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沈某兴等14人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冶炼铅锭的特大环境污染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合计1940余万元并获法院判决支持。同时,我院发现约1.48万吨废铅蓄电池通过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最终形成“地下产业链”。经上级批准,我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随后,该局与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市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取缔了一批非法窝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被省检察院转发,也获评“2019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件”。

  2、保护生态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19年11月,董某龙为图野味,先后非法捕杀斑鸠、黑头蜡嘴雀等“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

  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

  )共34只,价值计10200元。2020年3月,我院对董某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0200元,并在本市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董某龙已主动在《淮安日报》上赔礼道歉,赔偿事宜正在办理。

  3、加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保障水源地安全

  饮用水源地是城市居民生活的生命线,也是我院例行巡查的重点。2020年2月,我院在对二河饮用水源地巡查时,发现在保护区内存在倾倒日用化学品等垃圾的情况。我院迅速向清江浦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立即清理处置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该局组织人员于次日清理完毕,并在地表层覆盖了新土,恢复了饮用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原貌。

  4、促成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磋商机制的落实

  江苏省是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确定的改革试点省份之一,2018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我院结合办案主动作为、能动司法,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2019年10月,我院办理了杨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经释法明理,杨某认罪悔罪并愿意主动赔偿。我院报经市检察院推动市生态环境局激活环境保护财政专用账户、启动磋商流程。积极与双方沟通,明确意愿、细化协议。2019年12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市政府的指定部门,与杨某在我院签订了全市首份磋商机制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杨某当场将2万余元赔偿金缴至财政专户。

  (二)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以及“保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我院严格落实上级指示和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专项监督。

  1、促进全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管理规范化

  2019年,我院发现辖区内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普遍存在未依法张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无法获知经营者的资质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我院遂向区市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上述情况进行查处。该案还涉及新业态的产品,我院与区市管局共赴企业现场调研座谈,认真听取企业意见,综合研究监管措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也支持了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之后,区市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区食品类自动售货设备形成了制度性的管理规范。

  2、推动虚假食品广告整治

  虚假食品广告欺诈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2019年6月,我院办理了12户商家在微信公众号上虚假宣传所售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一案。鉴于网页内容极易修改或灭失,我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固定电子证据,随后向区市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行整治。区市管局对涉案商户均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虚假广告全部删除。该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精品案例”。

  3、对销售假药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3月,我院对销售假风湿药品的陈某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要求其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万余元,并因销售的假药遍及全国而要求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陈某雄主动足额支付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

  (三)确保国有财产资金安全使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资金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具有互助性和福利性,也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在办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件时,发现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却由医保基金支付,之后也未得到追偿。我院向区医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部分进行追偿,并且加强监管。区医保局已着手处理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探索新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我院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地探索新领域公益保护,先后办理了维护国旗尊严、保障安全生产等新领域的案件。

  1、监督国旗合法使用,检察蓝守护国旗红

  国旗是主权国家的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关乎国家尊严。2019年9月,我院发现某工程建设项目驻地内升挂严重褪色、破损的国旗,而该工程已完工,驻地无人值守,无法当场提醒纠正。我院遂依法向属地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街道办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维护了国旗尊严。

  2、保障安全生产,确保人防工程依法使用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2019年7月,我院发现一处商业街区地下一层审批用途为汽车库的人防工程,却成为金属型材加工点,加工时产生大量火花并释放刺鼻气味,内部无排风和消防设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我院赴市、区多个职能部门调查后,依法向市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平时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市住建局向相关单位和违法使用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实施现场清理监督。之后我院又实地复查,确认已整改到位。

  (五)创新创优推动改进社会治理

  我院注意创新创优工作方法,主动与职能部门沟通配合,积极参与和推动改进社会治理。

  1、着力打造“生态保护司法绿坝升级工程”

  继聘请人大代表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之后,又在全市率先建立综治网格员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在区委政法委支持下,将“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平台”接入检察指挥中心,依托清江浦检察微信公众号、淮检公益诉讼网络举报窗口等搭建起信息交互管理平台。组织公益损害观察员进行业务培训,宣传解读相关法律,介绍案件范围类型,提高其公益保护宣传、损害事实发现和线索协助初查等方面的能力。

  2、填补医疗卫生监管制度漏洞,助力依法行政

  我院发现当前对医疗机构在市场监管和卫生行政监管之间存在机制漏洞,导致非法诊疗经营活动存续。因此,向区卫健委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并参加座谈,建议和商讨在日常监管中细化优化校验审查措施,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络,建立健全信息交互长效机制。

  (六)主动投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院积极主动投入疫情防控,做到公益诉讼不放松、防疫工作不断线。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对举报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用品等案件线索进行奖励的公告;向公众普及口罩分辨及使用的知识。开展高频次巡查,对医疗废物暂存点、公共场所等执行一级防控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部分居民区存在无管理措施、沿街商铺人员聚集娱乐等情况,现场实施劝导分散,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工作提醒函》,及时消除防控漏洞和风险。

  二、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不足与困难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诸多不足、面临诸多困难:

  一是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办案规模仍需进一步扩大。当前工作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在其他领域虽有突破,但受市、区两级行政机关管理事权分配特殊性等客观因素影响,办案体量相对较少,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尚未实现突破。

  二是创新创优不够鲜明,特色亮点仍需进一步打造。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偏少,未能形成特色工作品牌,创新创优工作尚显薄弱。

  三是宣传效果不够突出,协调配合仍需进一步通畅。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度还不高,宣传实效还需进一步提升。我院与相关单位已初步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机制,特别是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主动履职,但也存在与一些职能单位协调不畅的情形。

  四是人才建设不够厚实,专业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在领域、模式等法理问题上仍需研讨和探索,干警的综合素能需要更高的提升。

  三、下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思路与措施

  我院将以此次审议为契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多赢共赢理念,不断改进和创新履职方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始终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融入服务全区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大力加强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

  二是紧密依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牢固树立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向区人大报告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审议和视察意见,对问题深入细致分析、不折不扣整改。对区人大交办的事项和案件线索,认真办理并及时汇报。

  三是突出优化办案举措,持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力度和质效。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去谋划、去创新、去实干,明确工作重点,切实强化办案。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主动护航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倾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四是主动开展对接协调,努力构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良性协作机制。努力争取上级关心指导,主动取得职能部门支持配合。进一步健全纵向顺畅、横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度融合“网格+检察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的合力。继续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渠道。

  五是切实改进宣传工作,真正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公益诉讼的氛围。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宣传方式喜闻乐见、普法内容通俗易懂。对职能部门加强文书说理、做好沟通交流,助其依法行政。

  六是坚持立足素能建设,着力丰富创新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本领。通过专题研讨、小课堂等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实训,不断提升干警在挖掘线索、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能力。优化对业务骨干的培养,强化办案团队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警队伍。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今年一季度,我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开门红,目前综合质效指标暂居全市第一。我院将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效,为我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中心城市标志地贡献检察力量!

  有关用语说明

  【公益诉讼检察】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检察的类型】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领域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已经明确的包括五大类,分别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使用“等”的概括性表述。对在以上五个领域之外,还具体包括什么内容,统称“等”外领域,即新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对新领域进行探索研究,积极、稳妥地尝试,必要时省级院可以向最高检请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