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清检一部建〔2020〕3号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
近期,我院在审查你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正巧路过的居民唐某某看到,事发在凌晨时分,而唐某某不畏危险,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一路跟随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最后在其帮助下,公安机关才得以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自2005年以来多次因盗窃罪被司法机关处理,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已实施盗窃十起,涉案金额达七千余元,数额较大,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恶劣。
唐某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在看到犯罪行为时能够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事后积极提供证言,配合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他的行为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极大地鼓舞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惩防犯罪、转变社会风气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申报唐某某为见义勇为人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积极履行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的职责,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鼓励更多的公民在遇到犯罪活动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你局将相关落实情况于三十日内函告我院。
2020年3月10日